遛狗意见也很大,认为犬只的出行对于环境卫生、他人正常生活、公共安全造成了不好的影响。针对这两方面意见,《草案》该如何处理呢?魏强透露,“规范携犬出行”是个大前提,必须保障犬只出行权利。
《草案》第二十二条规定:下列区域,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,禁止犬只进入:(一)党政机关、医院、学校;(二)幼儿园、少年宫等少年儿童活动场所;(三)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图书馆、影剧院、体育场(馆)、游泳场(馆)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;(四)餐厅、食品商店;(五)候车(机、船)室、公共交通工具(小型出租汽车除外);(六)风景区、历史名园、名胜古迹园、纪念性公园、动物园;(七)其他设有禁止犬只进入标志的公共场所。
关于狗主不文明行为:
严重违法养犬才会没收犬只
“降低门槛,加大处罚”是市民普遍支持的做法,也是国际上大部分城市的通行做法。有市民向市法制办建议取消“没收犬只”的处罚方法,“这种做法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个别犬主的不文明行为,通俗地说,就是没收了再养,再养还是不文明。没收来的狗反而使有关政府部门背上了沉重的负担,也无法有效解决一些非养犬户的不满。”魏强告诉记者,《草案》在法律责任部分,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根据违法情节、后果等因素进行了明确。没收犬只属较为有效的行政处罚方式之一,《草案》保留了特定的较为严重违法养犬行为的没收犬只的处罚。
《草案》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:不依法缴纳养犬管理费的,责令限期补交,并可处每只犬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;逾期不补交的,没收犬只,吊销《养犬登记证》,收回犬牌。《草案》同时规定,个人养犬的,每户限养一只。
为流浪狗找到归处
一市民说:“广州流浪狗很多,人道毁灭太残忍,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的管理方案,实施给流浪狗只处以绝育的方法或妥善的管理。”还有市民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成立流浪狗收容机构,采取人道和科学的方式对流浪狗进行处理,并且可与动物保护组织合作。政府部门应对领养流浪狗的家庭给予一定便利,例如减免登记和年检费用。鼓励狗主人善始善终,以减少和杜绝流浪狗。对于养同一只狗5年以上的家庭,可考虑每年收费递减。
魏强告诉记者,根据市民意见,草案特设专章规定了犬只的救助问题,并明确了多项救助制度和处理措施。《草案》第三十一条规定,公安机关发现流浪犬只的,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,并进行传染病等情况的检验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只的,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或者告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。
狗主虐狗将被收回犬牌
魏强告诉记者,不少市民建议推动动物保护立法,遏制遗弃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。目前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都制定了动物保护法案,从动物保护的角度,严禁虐待或遗弃伴侣动物的行为,强烈建议严惩虐待或遗弃动物行为应在《草案》中得以体现。对此,《草案》采纳了市民建议,在养狗行为规范一章,首先就明确了养犬人对犬只的妥善照顾责任。同时,明确禁止遗弃、虐待犬只。对遗弃、虐待犬只规定了收回犬牌、没收犬只,以及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养犬等处罚。
《草案》第二十一条规定,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和饲养犬只,不得因养犬而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、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或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,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。第三十八条规定,如若违反上述规定,虐待或者遗弃犬只的,吊销《养犬许可证》,收回犬牌,并处没收犬只。(记者 练情情 通讯员 李红兵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