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8日 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《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》,该《条例》将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后,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。与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上报审批的《条例》相比,养
狗市民在违反《条例》规定的部分行为时,处罚的金额有所降低,这也使《条例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。
重点区域禁养烈性犬
重点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,否则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只,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。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的,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,报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,否则没收其犬只,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。
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由市公安局确定,报市人民政府批准,并向社会公布。重点区域内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。一般区域内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。
养狗须办理“两证 ”
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10日内,携犬主动到农业(畜牧)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动物疫病免疫注射站(点),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,并办理《犬只免疫证》。重点区域内,养犬人应当自取得《犬只免疫证》之日起,10日内携犬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《养犬登记证》。未办理《犬只免疫证》的,由农业(畜牧)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200元罚款;逾期不改正的,没收其犬只。未办理《养犬登记证》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100元罚款;逾期不改正的,没收其犬只。
犬只破坏卫生最高罚500元
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,不得放任、驱使犬只恐吓、伤害他人,违反此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;养狗不得破坏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,违反此规定,由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,拒不改正的,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。
携犬出户需携带清洁用具,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。违反此规定的,由城管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,责令其改正,拒不改正的,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。
不得携犬乘公交
重点区域内,养狗人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个人饲养的犬只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;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,实行圈养或拴养;携犬出户,为犬只束犬链、挂犬牌,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,主动避让行人;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;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,需征得驾驶人同意,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。
违反以上规定,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;拒不改正的,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。(傅碧东)